PRODUCT CLASSIFICATION
產品分類20世紀90年代以來,規模化畜禽業的發展在解決了畜產品供給和帶動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由于種養的分離,有80%以上的集約化養殖場沒有足夠數量的配套耕地以消納其產生的畜禽糞尿,原本可用作肥料的畜禽糞便反而成為污染物;加之農業上由傳統的使用有機肥轉向大量使用化學肥料,畜禽糞便利用率低,成為嚴重的環境污染物。
1頭豬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相當于7人生活產生的廢水,1頭牛每天排放的廢水量更超過22人生活產生的廢水。禽畜養殖業已成為環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國家環保總局已發布《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著手治理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的污染難題。
這一標準的制定,表明我國繼工業污染防治、城市環境治理之后,又將治理農業污染問題納入了視野范圍。據介紹,這一標準適用于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于畜禽散養戶。它旨在鼓勵生態養殖,推動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促進畜禽場在廢棄物處理過程中考慮資源化利用,減少末端污染物處理量。
據調查,目前我國養殖場平均規模是豬場650頭,雞場22000只,其中中小型畜禽養殖業的養殖數占養殖總量的70%以上,所造成的污染是養殖業污染的主要部分。為有效控制養殖業的污染,標準不僅嚴格控制養殖場的排污,也將為數眾多的中小養殖場列為控制對象。
根據我國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的技術和經濟條件,標準將畜禽養殖場的存欄規模分為一、二兩級。所有一級規*圍內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以及二級規*圍內且地處國家環保重點城市、重點流域和污染嚴重河網區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自200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這一標準。對于其他地區二級規*圍內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實施標準的時間不得遲于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