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污水處理設備 處理標準
醫院污水處理設備與消毒后,應達到下列標準:一、連續三次各取樣500毫升進行檢驗,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
總大腸菌群數每升不得大于500個。
當采用氯化法消毒時,接觸時間和接觸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應符合表2·02的要求:
污水處理構筑物中的污泥,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污泥排放時應達到下列標準:
蛔蟲卵死亡率大于95%;二、糞大腸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檢樣中),不得檢出腸道致病菌和結核桿菌。
當污泥采用高溫堆肥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時,堆肥的溫度必須大于50℃,并應持續5天以上。
無上、下水道設備或集中式污水處理構筑物的醫院,對有傳染性的糞便,必須進行單獨消毒或其它無害化處理。第2.0.6條醫院污水經處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質與有害物質的含量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要求。
1、新標準對醫院產生的污水、廢氣和污泥進行了全面控制,在強調對含病原體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時,兼顧生態環境安全。
2、在生物指標上,新標準對排入下水道與排入水體的醫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標準嚴格區分醫院性質,同時根據污水去向分為兩個等級,并在原有標準基礎上提出嚴格的控制各級指標。
3、新標準考慮了消毒效果和生態安全性問題,針對不同性質醫院及污水去向對消毒時間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確規定,嚴格了余氯標準的上限。